缺席裁决是指在 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到庭的一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书面材料,依法作出的裁决。这种裁决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被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申请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而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
在缺席裁决中,仲裁庭会尽量确保缺席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通常会在裁决书中详细说明缺席情况、证据和裁决结果,并告知缺席方有关后续法律程序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缺席裁决并不等同于对缺席方不利的裁决。实际上,仲裁庭在作出缺席裁决时,通常会给予缺席方充分的机会,审查其书面材料,并在裁决书中详细说明证据和理由。因此,缺席裁决并不一定意味着对缺席方不利的结果。
总之,缺席裁决是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现有证据和材料作出的裁决,旨在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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