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具体手续如下:
拘留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
该报告书需附上相关证据,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并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捺指印。
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若被拘留人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送看守所羁押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审讯与释放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以上是刑事拘留所需的具体手续和法律依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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