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金,也称为代替通知期工资,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因未能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需要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这种补偿旨在替代原本应有的提前通知期,以减轻劳动者因突然失业而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具体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替代金并非《劳动法》中的正式术语,而是香港和台湾地区的说法。在内地,这一概念通常被称为“代通知金”。
此外,替代金的计算标准通常以劳动者上月正常出勤的应发工资为准,包括加班费之外的其他应发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法律后果可能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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