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以下事实通常不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证明:
自然规律及定理:
例如,太阳东升西落、一年有二十四节气、勾股定律等,这些是经过科学验证的客观真理。
众所周知的事实:
在特定社会环境和知识经验范围内,被大多数人知晓的事实,如人的基本生理特征、节日习俗等。
法律推定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或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导出的事实。
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的事实:
已经被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已经被公证机关有效公证的事实。
其他特定情形下的事实:
例如,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对某些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经营者对商品瑕疵负有举证责任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免证事实的适用受到一定限制,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则不适用免证规定。此外,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存在免证事实,如果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等,也可能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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