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时效的计算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起算时间
举证期限从被告收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如果法院指定了举证期限,则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期限长度
一般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为15天。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0天。
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节假日处理
如果举证期间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则举证期限顺延到节假日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开始或期间的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内。
逾期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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