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规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税收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税收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等。
税收部门规章
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税务行政规范
是税务机关制定和发布的除税务规章以外的其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地方税收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税收规章。
这些税收行政规章共同构成了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确保了税收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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