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是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它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保障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答辩对象: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
答辩内容:
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被告需要举出证据,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并进行回答和辩解。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否则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举证责任:
在行政案件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答辩的论据。
答辩期限: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提出答辩状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仍然可以继续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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