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针对怀孕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生育保险待遇
对象: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时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产后或术后1年内可申请办理。
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例如,顺产产假158天,生育津贴约为6000÷30×158=31600元。
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包括产前检查、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的报销,报销比例和限额依据福州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例如,产前检查费用可报销一定金额,顺产的分娩费用报销限额在几千元左右,剖宫产则相对更高。
一次性生育补贴
对象:福州市户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参保女职工。
时间:生育后即可申请,一般在产后半年内申请较为合适。
标准:
生育一胎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生育补贴。
生育二胎及以上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生育补贴。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
对象:参保男职工,其配偶生育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时间:配偶生育次月起,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通常为产后1年内。
标准:按照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护理假天数计算。例如,男职工护理假一般为15天,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则护理假津贴约为6000÷30×15=3000元。
产假规定
女方产假:158天至180天。
男方陪产假:15天。
流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
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
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九十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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