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里投毒的行为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故意向饮用水源、食品生产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具体来说,该罪行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食用、饮用的食品、饮料中;
2. 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3. 释放危险物质;
4. 危险物质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
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只要足以造成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重伤、死亡以及财产重大损失的,就构成本罪。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河里投毒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公共安全,还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影响。建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生命和财产安全,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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