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和法人是民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它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扮演不同的角色:
自然人
定义: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特点:
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范围:包括所有具有生命的人类个体,无论其国籍和出生地。
法人
定义: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备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分类:
营利法人:如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如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特别法人:如机关法人。
特点:
是法律拟制的人,不具有生命等生物自然属性。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或依特殊目的组织的财产。
产生与消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成立时产生,到终止时消灭。
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但自然人反映的是自然属性,而法人反映的是法律上的人格化。自然人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资格,法人则是通过法律程序成立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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