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作为地方人民法院的一种,拥有以下主要权利:
审判权:
区法院有权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司法解释权:
对法律、法令等进行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指导权: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司法建议权:
在审理案件时,对于不属于法院主管的不法行为,有权向相应机关提出建议处理。
司法执行权:
执行该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监督权: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管理权:
按照干部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并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纪检、监察等工作。
法制宣传权:
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独立审判权: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报告权:
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这些权利保障了区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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