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通常应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具体到民事案件,申诉应向一案生效判决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
申诉途径
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
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条件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
申诉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申诉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申诉结果
经审查,认为有法律规定的错误情形,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申诉驳回后的再申诉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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