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生育保险政策允许在异地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一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以下是异地生育相关的要点:
登记与备案
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由用人单位凭参保人的生育保险证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办理备案时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医院诊断怀孕证明等材料。
报销流程
在生育或终止妊娠三个月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生育证、个人身份证、社保卡和住院病历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报销时间
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生育职工本人或书面委托人可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医疗费用报销
异地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持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的申报结算手续。
如果异地费用未超过核定费用则全部报销,超额部分个人支付50%,另50%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合作地区
外地城乡医疗与天津是否有医疗报销合作关系,影响报销资格。
可向当地社保局或卫生部门咨询是否有与天津的异地生育报销协议。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随政策更新而变化,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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