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文枉法”是一个汉语成语,其含义是 故意玩弄文字,巧于利用法令,以达到邪恶的目的。该成语出自《论衡·程材》,其中提到:“长大成吏,舞文巧法,徇私为己,勉赴权利。”。
此外,与“舞文枉法”意思相近的还有一个成语“徇私枉法”,它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为了私情而违反法律,对无罪的人进行追诉,或者对有罪的人进行包庇,不使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个成语的出处是《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明确指出司法工作人员如违反规定,在刑事审判中徇私舞弊,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舞文枉法”和“徇私枉法”都是描述在司法或行政过程中,有人故意曲解或利用法律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前者侧重于利用文字和法令,后者则特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徇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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