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在 十五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十五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完成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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