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是指 根据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点:
单方行为:
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权利人一方的行为,不需要另一方作出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
生效即时性:
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生效,且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不可分割性:
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除斥期间:
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形成权在民法中有多种应用,例如:
追认权: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加以承认,使合同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
解除权: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
撤销权:撤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权利。
抵销权: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抵销的权利。
选择权:在多种可能的选择中选取一种的权利,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形成权的行使通常不需要法院的裁判或强制执行,但在某些情况下,如亲属法或公司法中的某些情形,形成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这被称为形成诉权。
形成权与请求权、抗辩权等权利不同,其核心在于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而不需要对方同意或履行义务。这种权利的存在和行使,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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