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包括以下内容:
代为送达司法文书:
包括送达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传票、判决书等各种司法文书。
调查取证:
代为询问证人、当事人,调取证据,进行现场勘验等。
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
接受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提供有关法律资料和文件:
根据委托向对方提供相关的法律资料和文件。
移交证据:
包括移交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赃款、赃物等。
通报诉讼结果:
在司法协助过程中,通报诉讼的相关结果。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
司法协助分为一般司法协助和特殊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主要涉及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其他诉讼行为,而特殊司法协助则包括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进行司法协助时,必须遵循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并且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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