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的执行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具体执行地点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可以向这些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裁决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裁决书由法院执行,申请人必须在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2年之内申请执行。
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
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案件,条件是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并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不予执行的情形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以上信息基于您提供的日期,如果有新的法律法规变动,执行地点和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法院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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