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权是指 著作权人享有的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权利。这一定义涵盖了通过不同媒介和方式,如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各种权利。传播权包括表演权、播放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内容。
具体来说,传播权包括以下几方面:
表演权:
指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可以公开表演,以及表演的形式。
播放权:
指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可以在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介上播放,以及通过放映机、扩音器等设备播放。
发行权:
指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可以被复制和发行,以及发行的条件和方式。
出租权:
指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可以被出租,以及出租的条件和方式。
展览权:
指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可以被公开展览,以及展览的形式和条件。
信息网络传播权:
指权利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获取的权利,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下载、浏览、播放、在线观看等方式,使公众能够在信息网络上获取和使用作品。
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以下特点:
交互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强调用户可以自主地选择信息内容,以及接收传播的时间和地点,这种传播方式被称为“交互式传播”或“按需传播”。
授权性:除非作品符合著作权法中的例外规定(如合理使用等),否则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提供作品时,通常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综上所述,传播权是著作权人控制其作品在公众中传播的重要法律权利,涵盖了多种传播方式和媒介,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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