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标准通常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及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一般来说,低收入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收入水平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
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
家庭财产
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30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拥有不超过一辆机动车辆,且购买超过一年、评估价格不超过5万元。家庭成员名下无船舶、60马力以上农业机械。
家庭成员名下只有一套用于居住的不动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农村宅基地的不动产除外),或虽有两套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
其他条件
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机动车辆、船舶或60马力以上农业机械。
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不动产(不包括农村宅基地的不动产)。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低收入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政策调整而变化。因此,具体标准应参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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