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评估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劳动能力损害程度,包括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评估劳动者在日常生活中自理生活能力受到的影响程度。
器官缺失或功能丧失情况
评估劳动者的器官是否缺失或其功能是否完全丧失,以及其他器官是否能代偿。
特殊医疗依赖
评估劳动者是否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即是否需要长期或特殊的医疗照顾。
其他因素
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其劳动能力的因素,如器官严重缺损、畸形、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等。
工伤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工伤鉴定的全面评估体系,旨在确保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合理和公正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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