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国家立法权包括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和制定法律的权力,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
决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宪法解释权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专属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行使法律解释权,当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的法律依据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
监督权
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推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开展监察、公正司法和改进工作。
听取和审议有关国家机关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审议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等。
人事任免权
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包括选举、任命和免去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成员的公职。
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如决定国家的重大政策、规划、计划等。
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这些职权共同构成了人大常委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确保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促进国家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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