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法官在中国的法官等级体系中属于 基层法院的副科级或科员级别。具体来说,三级法官是法官等级中的第四等第十二级,其级别较低,但在司法系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主要负责审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此外,三级法官与职务编制等级的关系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为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为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为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为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为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副院长为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副庭长则为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综上所述,三级法官的具体级别和职务编制等级有关,但总体属于基层法院的副科级或科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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