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
改变用途:
当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服务原计划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后来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非正常损失:
如果货物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非正常损失,如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这部分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也需要转出。
政策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防止税务逃避:
进项税额转出可以防止纳税人通过虚构交易、偷逃税款等手段逃避纳税责任,确保纳税人只能抵扣与其实际经营活动相关的增值税。
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进项税额转出,可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税负分担:
进项税额转出有助于实现税负的合理分担,避免重复征税。
总结: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性,防止税务逃避,并促进经济发展。当购进货物或服务的用途发生改变,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时,需要将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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