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在体系结构上未设立债法编,而是将其分解为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内容重复:
债法中的大部分内容与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存在重复,如多数人之债、债的效力、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让、债的消灭等。事实上,这些制度都来自于合同法,也主要适用于合同法。因此,通过合同编通则来代行债法总则的功能。
立法技术:
从立法技术角度考虑,将债法的内容分散在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中,可以避免在民法典中设立一个单独的债法编,从而减轻立法的复杂性和司法的负担。
历史沿革:
我国在1999年制定统一合同法时,由于没有债法,就在合同法总则中写入了急需的一些债法总则的规则,使合同法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因此,合同法总则已经成为一个小的债法总则,涵盖了债法的一般性规则。
法律适应性:
民法典未设债法编也是考虑到法官和律师们的适应性。债法的一般性规则已经在合同法中得到了体现,且能够满足当时的法律适用需求。
综上所述,中国民法典没有设立债法编,而是通过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来调整相关民事关系,这种做法既体现了法律内容的重复性,也符合立法技术和历史沿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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