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下主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的公司。
国有企业:
指国家出资或者国家控股的企业。
上市公司:
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性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社会团体:
主要指依据《公益性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
此外,根据一些补充规定,非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的。
建议:在考虑设立合伙企业或选择合伙人时,应仔细审查相关实体的性质和资格,以确保符合《合伙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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