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具体立案标准如下: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
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造成人身伤残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建议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对照上述标准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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