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网上买卖有雷区!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8 06:23:00    

在社交媒体盛行的今天,朋友圈、微信群早已不仅是社交平台,更成了许多人“做生意”的新渠道。有人卖面膜,有人代购奢侈品,甚至有人悄悄兜售“减肥神药”、进口雪茄或“珍稀药材”。然而,这些看似“商机”的背后,往往暗藏“雷区”,一起来看看天桥区人民检察院办过的那些“买卖”案。

轻信朋友圈“减肥神药” 卖药的“她”已被判刑

20岁的李某某在刷朋友圈时,偶然看到一条“不忌口、不反弹”的减肥药广告。心动之下,她联系了卖家,以1500元购得1000粒白色胶囊。这些药丸既无生产日期,也无成分说明,仅用透明密封袋简单包装。

李某某嗅到了“商机”。她网购了印有“蜕变·纤体瘦素”的标签和包装盒,将药丸分装成每瓶35粒,在朋友圈宣称这是“纯中药配方减肥药,安全无副作用”,并以每瓶300-400元的高价出售。短短一年半,她的销售额达3.4万元,获利2.3万元。

2023年10月,侦查机关在李某某家中查获已分装未售出的减肥药10盒。经检测,药丸中含有西布曲明——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兴奋、抑食等作用,但因有严重副作用被国家禁用14年。食用后轻则失眠、口干,重则引发心肌梗死、心搏骤停。

2024年4月,检察机关以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2.3万余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4万余元。

“食用西布曲明会出现头痛、口干、失眠、四肢抽搐等症状,可能会导致内分泌失调、心肌梗死、心搏骤停等严重后果,2010年已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天桥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李玉珍介绍,减肥产品通过调节饮食摄入量及增加能量消耗来实现减重目的,其作用机制不同于药品,不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故被列为保健品。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可认定行为人明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

李玉珍提醒食品经营者要对所销售产品的来源严格把关,确保从正规、合法途径进货,审慎查验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等,绝不出售“三无”产品。同时,提醒正在减肥或者准备减肥的广大消费者,减肥没有捷径可言,科学的减肥方式是“管住嘴、迈开腿、多喝水、勤洗睡”,远离所谓的“减肥神药”。

无证售卖雪茄

“雷区”逐利警钟长鸣

30岁的高某某是一名资深雪茄爱好者,常参加“茄友”聚会。2021年,他结识了同样痴迷雪茄的张某某,并从其手中购买无证渠道的品牌雪茄。

随着对市场的熟悉,高某某利用自身精通英语且经常出国游玩的条件,开始自行从国外网站购买或者“人肉”背回“高希霸”“古巴”等雪茄,供自己吸食的同时,在“茄友”圈加价出售。经查,2021年9月至2023年10月,高某某销售金额达33万元,获利3万元;张某某销售18万元,获利5000元。后因利益纠纷,高某某主动投案,张某某被抓获。

2024年8月,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两人提起公诉,同年10月,法院以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雪茄为何属于“专卖品”?李玉珍表示,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雪茄与卷烟、烟丝等同属国家专卖品,销售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人代购、转卖均属违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据调查显示,国内雪茄黑市规模超百亿元,部分“茄友”误认为“小众爱好不犯法”,实则已踩法律红线。李玉珍提醒,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的商品,属于我国管控物品,消费者应通过正规烟草专卖店购买,经营者须办理专卖许可证,切莫存有侥幸心理,因“圈子文化”触犯法律底线。

“入药”之名难掩罪责 售卖羚羊角终落法网

来自东北的王某某在我市经营一家东北农副产品店,日常出售长白山人参酒、鹿鞭酒、东北特产人参、蘑菇、蜂蜜等。2018年起,他通过微信和线下集市,多次购入“入药”赛加羚羊角,藏在店铺柜中伺机出售。2022年,王某因出售羚羊角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金额达8万元。目前,该案已提起公诉,王某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2021年1月4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高鼻羚羊(别名赛加羚羊)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2024年8月28日发布信息,赛加羚羊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列为极危物种,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我国“十四五”抢救性保护的48种极度濒危野生动物之一,20世纪60年代该物种在我国野外灭绝。甘肃濒危动物保护中心从国外引进高鼻羚羊开展保护繁育研究,目前共有70余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消费者应拒绝购买野生动物制品,经营者则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因一时之利触犯法律。”李玉珍表示,三起案例让我们看到,在市场经济中,并非所有“需求”都能成为“商机”,无论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还是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公众以此为戒,增强法律意识,远离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王晓菲 通讯员:王乐群)

相关文章:

冀观察 | 河北消费品以旧换新实现首季“开门红”04-18

奥比中光预计一季度净利同比扭亏 AIoT领域业务增长较快04-18

贝壳彭永东捐赠价值4.4亿股票,为破除“天价年薪”争议?04-18

公司热点|预计亏损扩大,恒光股份大股东高管“忙”减持,股价长期“破发”04-18

注意,网上买卖有雷区!04-18

辉隆股份营收三连降 归母净利润大增120% 股价跌逾七成04-17

青岛发布12条房地产新政!多孩家庭最高10万元购房补贴04-17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广告市场秩序整治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