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说服:
行政机关通过陈述情理,希望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
建议: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目的的需要,将自己对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方法、途径等形成的看法告诉给行政相对人,希望行政相对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中响应其建议。
协商:
行政机关为了取得行政相对人的支持其实现某一行政管理目标,而与行政相对人就某一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商讨,增进互相了解与沟通,谋求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共识。
奖励:
行政机关通过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引导行政相对人从事有助于行政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目标的行为。
帮助:
行政机关通过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某种便利的条件,引导行政相对人实施符合行政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目标的活动。
指导咨询:
行政机关或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向企业或个人提供信息、建议和意见,以帮助他们了解政策、法规和规定,并引导他们做出符合政策目标的行为。
劝告示范:
公共机构会向企业或个人提供具体的指导、示范和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新的技能、知识和行为方式,以达到政策目标。
劝告协商:
公共机构会与相关方进行协商,以寻求共同的理解和解决方案,这可能涉及到对特定问题的讨论、谈判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禁止:
通过发布禁令或限制措施,阻止不符合政策目标的行为。
诱导激励:
公共机构可以通过提供奖励、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或个人采取符合政策目标的行为。
助成型行政指导:
行政机关从行政管理政策、业务、专业技术、信息等方面帮助行政相对人增进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规制型行政指导:
行政机关预防、抑制和防范行政相对人妨害行政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指导其纠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合作型行政指导:
行政机关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倡导和鼓励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实现政民互动、合作、和谐。
这些行为的特点在于它们都是行政机关以非强制性的手段,如建议、劝告、协商等,来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是否遵循这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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