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三有”保护法不容挑战
时代报告讯(崔宏涛 通讯员 王瑞 张墨涵)《世界保护益鸟公约》规定每年的4月1日为“国际爱鸟日”。鸟,是人类最亲密的野生动物。因为有它们,给我们的生活增添了靓丽的光彩。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就是守护绿水青山。然而,非法狩猎、交易野生动物等行为屡禁不止,威胁生态安全。“黑水鸡”作为我国重点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其捕猎和贩卖行为均被明令禁止。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甚至闲着无聊,随意射杀“三有”动物“黑水鸡”,触碰法律红线。

2025年4月1日,在“国际爱鸟日”到来之际,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公布了该院办理的一起涉“黑水鸡”犯罪案件,虽然最终该案当事人因犯罪轻微被该院依法做了不起诉处理。但该案的办理也对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员进行了警示:任何对“三有”动物的非法捕猎猎杀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现年39岁的杨晓系河南省新密市超化镇人,初中文化。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23年12月3日15时许,杨晓和朋友在新密市超化镇杏树岗村一处河边钓鱼时,偶然瞥见河中游弋着的两只“黑鸟”,无聊的他为了证明自己的弹弓准头精度,竟使用禁猎工具弹弓将2只鸟类射杀死亡。经鉴定:被猎捕鸟类共计1种2只,系已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黑水鸡”,每只鸡价值300 元,涉案价值共计600元。2023年12月3日,杨晓被传唤到案。案发后,杨晓退缴600元。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23年12月2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4年4月3日被新密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杨晓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其案发后已退赔,且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12月30日,新密市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晓不起诉。
据了解,“黑水鸡”别名红骨顶。虽名带“鸡”,却与鸡无血缘。因其“上岸像鸡,下水似鸭”和头顶上那一抹鲜亮的红色,为它赢得了“红冠水鸡”的美称。“黑水鸡”作为鹤形目秧鸡科的一种鸟类,在2012年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无危物种。其基准价值为每只300元。
那么,什么是“三有”保护动物,什么情况下捕猎构成犯罪?对此,承办检察官黄利朋进行了解疑释法:
本案虽涉案金额不大,但暴露出公众对生态保护的认知短板。黄利朋说,所谓“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生活中常见的白鹭、刺猬、松鼠、麻雀、喜鹊、啄木鸟、黑水鸡等都属于“三有”保护动物,这些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稳定的关键因素。为了保护这些“三有”野生动物,我国制定了严格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捕杀、出售、购买、食用“三有”保护动物均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受到刑事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黄利朋说,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不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共同缔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生态兴则文明兴。针对该案反映出的河流区域监管不足、非法捕猎打击力度不够等问题,新密市检察院发挥“刑事司法+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优势,向行政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监管部门会同河流周边乡镇政府开展河流等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形成打击狩猎犯罪、守护野生动物、推动常态治理的检察履职闭环,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者付出代价,以检察力量守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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