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在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也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具体来说,房产登记应当在房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办理。如果所在城市实行房产、土地由一个统一的部门管理,则到这个统一的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如果所在城市实行房产、土地分别由两个部门管理,则需要先到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再持房产证到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
建议您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先咨询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登记机构,了解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登记过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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